來源:巨靈鳥軟件 作者:進銷存軟件 發布:2015/2/3 瀏覽次數:6360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是增值稅管理體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試點納稅人需熟悉相關規定以保證在納稅過程中的合規性。
(一)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聯次
增值稅專用發票三聯票:發票聯、抵扣聯和記賬聯
發票聯,作為購買方核算采購成本和增值稅進項稅額的記賬憑證;
抵扣聯,作為購買方報送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和留存備查的憑證;
記賬聯,作為銷售方核算銷售收入和增值稅銷項稅額的記賬憑證。
增值稅專用發票六聯票:在發票聯、抵扣聯和記賬聯三個基本聯次附加其他聯次構成,其他聯次用途由一般納稅人自行確定。通常用于工業企業。
(二)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限額
專用發票實行最高開票限額管理。最高開票限額,是指單份專用發票開具的銷售額合計數不得達到的上限額度。
最高開票限額由一般納稅人申請,稅務機關依法審批。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放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審批權限的通知》(國稅函【2007】918號),增值稅專用發票限額由區縣稅務機關進行審批。
一般納稅人申請最高開票限額時,需填報《最高開票限額申請表》。稅務機關審批最高開票限額要進行實地核查。
稅務機關核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數量不能滿足日常經營需要時,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進行增次增量。
(三)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領購
一般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領購開具專用發票:
1.計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稅務機關準確提供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數據及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的。上列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的內容,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確定。
2.有《稅收征管法》規定的稅收違法行為,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
3.有下列行為之一,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私自印制專用發票;
——向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買取專用發票;
——借用他人專用發票;
——未按本規定第十一條開具專用發票;
——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
——未按規定申請辦理防偽稅控系統變更發行;
——未按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領購專用發票,主管稅務機關應暫扣其結存的專用發票和IC卡。
(四)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
1.一般規定
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接受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注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2.代開發票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3.不得開具情形
1)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部分)、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2)銷售免稅貨物不得開具專用發票,法律、法規及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3)向消費者個人提供應稅服務。
4) 適用免征增值稅規定的應稅服務。
4.開具要求
1)項目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
2)字跡清楚,不得壓線、錯格;
3)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4)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
對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專用發票,購買方有權拒收。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可匯總開具專用發票。匯總開具專用發票的,同時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并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5.作廢處理
一般納稅人在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即在開具的當時作廢)。
作廢專用發票須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將相應的數據電文按“作廢”處理,在紙質專用發票(含未打印的專用發票)各聯次上注明“作廢”字樣,全聯次留存。
其中符合作廢條件是指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
1)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2)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
3)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6.開具紅字發票
根據稅務機關出具的《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方可開具。《通知單》一式三聯:第一聯由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留存;第二聯由購買方送交銷售方留存;第三聯由購買方留存。《通知單》應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印章。《通知單》應按月依次裝訂成冊,并比照專用發票保管規定管理。
國稅發【2006】156號文件第十九條:“銷售方憑購買方提供的《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防偽稅控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應與《通知單》一一對應。”
A、由購方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購方稅務機關出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的情形
1)發生銷貨退回、銷售折讓、開票有誤等情況且發票已認證相符的
2)專用發票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或抵扣聯、發票聯均無法認證的
3)購買方所購貨物不屬于增值稅扣稅項目范圍
B、由銷方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銷方稅務機關出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的情形
1)因開票有誤購買方拒收專用發票的(開具的當月內)
2)因開票有誤等原因尚未將專用發票交付購買方的(開具的次月內)
(五) 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
1、 認證的基本概念
認證,是稅務機關通過防偽稅控系統對專用發票所列數據的識別、確認。
認證工作可以通過網上操作進行。
2、 認證與抵扣的關系
用于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相符,即納稅人識別號無誤,專用發票所列密文解譯后與明文一致。
認證相符的專用發票應作為購買方的記賬憑證,不得退還銷售方。
(1)經認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稅務機關退還原件,購買方可要求銷售方重新開具專用發票。
A.無法認證。即專用發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認,無法產生認證結果。
B.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即專用發票所列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有誤。
C.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即專用發票所列密文解譯后與明文的代碼或者號碼不一致。
(2)經認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不得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稅務機關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別情況進行處理。
A. 重復認證。即已經認證相符的同一張專用發票再次認證。
B. 密文有誤。即專用發票所列密文無法解譯。
C. 認證不符。即納稅人識別號有誤,或者專用發票所列密文解譯后與明文不一致。本項所稱認證不符不含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
D. 列為失控專用發票。即認證時的專用發票已被登記為失控專用發票。”
專用發票抵扣聯無法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3、 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何認證
(1)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
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憑該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2)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抵扣聯
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3)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
可將專用發票抵扣聯作為記賬憑證,專用發票抵扣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4、 需要采集進項信息抵扣憑證的認證
將《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包括鐵路運輸、航空運輸、管道運輸和海洋運輸)的相關信息錄入網上申報系統。
《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要求逐張明細填列到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中。
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包括鐵路運輸和非試點地區的航空運輸、管道運輸和海洋運輸):分四項匯總填列,但有發生金額的項目進行填寫時,所有項目要填寫完整。
(六)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保管
1.設置專人保管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
2.按稅務機關要求存放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
3.認證相符的專用發票抵扣聯、《認證結果通知書》和《認證結果清單》應裝訂成冊;
4.不得擅自銷毀專用發票基本聯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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